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拟报法院裁定第八批债权审核结果公示说明
各位债权人(申报人):
管理人在2015年5月6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收到申报债权79项,其后又陆续收到补充申报债权8项,至目前共收到87项债权申报材料【注:①南京盈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吴云平、姜伟、许兴德、成功等4位合并1项处理;②陆立东债权按先后申报时间分为2项:其原于2014年10月14日申报债权合计4036万元,包括“民事调解书”债权和本金为110万元的质押债权两部分。陆立东先后于2018年2月22日、2018年3月22日分别撤销申报和重新补充申报本金110万元质押债权;③上海樊哙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樊哙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管理人补充申报江苏神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神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权235.76万元。】。
截至2021年9月29日止,管理人对此前债权人申报的86项债权已进行依法审核,并分六批报经东台市人民法院裁定,合计裁定确认债权金额22849.39万元(详见江苏中信仁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网站公示栏《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拟报法院裁定债权公示表》。
上海樊哙公司后于2021年10月20日,向管理人补充申报江苏神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债权235.76万元。管理人经审核,上海樊哙公司系于2021的6月4日受让(已经多次转让)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亭湖支行(下称“常熟农商行亭湖支行”)申请强制执行盐城市建博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盐城建博公司”)、彭书余、孙芹、江苏神运公司、陈孝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产生的担保债权。其主要依据是: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3)亭商初字第0430号】及相关债权转让协议书、公告。《民事判决书》判令江苏神运公司、陈孝在最高300万元限额内对原告常熟农商行亭湖支行于2012年5月4日出借的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26153元对被告盐城建博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情况属实。
管理人审核认定,上海樊哙公司受让常熟农商行亭湖支行持有江苏神运公司债权本息合计235.76万元(其中:本金200万元,利息及其他费用35.76万元)。
《管理人拟将上述审核认定的结果,依法报请法院裁定,并于呈报法院前先行予以公示(现上传至江苏中信仁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网站公示栏内)。债权人及相关当事人如对管理人拟报法院裁定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出,逾期则视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结果没有异议,管理人将报请法院裁定确认。
附件:管理人拟报法院裁定的债权公示表(第八批)
2022年7月25日
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拟报法院裁定的债权公示表(第八批) |
截止2022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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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债权人姓名 | 申报金额(万元) | 管理人审核结果(万元) | 备注 |
补充申报债权金额 | 核减数额 | 审核拟认定额 |
1 | 上海樊哙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235.76 | 235.76 | 0 | 235.76 | 补申报债权合计235.76万元,其中:本金200万元,利息及其他35.76万元。 |
合 计 | 235.76 | 235.76 | 0 | 235.7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