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拟报法院裁定第七批债权审核结果公示说明
各位债权人(申报人):
管理人在2015年5月6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收到申报债权79项,其后又收到补充申报债权7项,至此共收到86项债权申报材料(注:①南京盈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吴云平、姜伟、许兴德、成功等4位合并1项处理;②陆立东债权按先后申报时间分为2项:其原于2014年10月14日申报债权合计4036万元,包括“民事调解书”债权和本金为110万元的质押债权两部分。陆立东先后于2018年2月22日、2018年3月22日分别撤销申报和重新补充申报本金110万元质押债权)。
截至2021年1月31日止,管理人对上述86项债权已依法审核,并分五批报经东台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合计金额22450.12万元。(详见江苏中信仁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网站公示栏《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拟报法院裁定债权公示表》。其中,王继于2015年4月1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987.26万元,主要包括陈孝向王继个人借款本金234万元及其利息和由其受让鲁世宽持有陈孝的借款本金312万元及其利息两部分债权。管理人对陈孝向王继个人借款本金234万元及其利息债权,于2015年底审核认定,东台法院已于2016年6月8日下达裁定,裁定其债权本息合计347.315万元(其中:本金234万元,利息113.315万元)。对王继受让鲁世宽持有陈孝的借款本金312万元及其利息债权,因鲁世宽及相关当事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原因,二位当事人当时均无法按照管理人要求,到场向管理人说明情况或补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故未予认定。
王继后于2020年12月11日向管理人提出再次审核的请求,并于2021年2月23日向东台法院起诉,就原告王继与被告鲁世宽、第三人陈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东台法院已于2021年6月9日下达了(2021)苏0981民初1642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称,本案当事人对案涉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法院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具有法律效力,但法院对上述债权的具体数额没有进行认定,为此,管理人依据法院裁定以及陈孝、鲁世宽二位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中的供述,再次对该项债权具体数额的认定与二位当事人做了谈话笔录。管理人经审核认定,王继受让鲁世宽持有陈孝债权本息合计399.269万元(其中:本金252万元,利息147.269万元。
管理人拟将审核认定的结果,依法报请法院裁定,并于呈报法院前先行予以公示(已上传至江苏中信仁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网站公示栏内)。债权人及相关当事人如对管理人拟报法院裁定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请于2021年10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出,逾期则视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结果没有异议,管理人将报请法院裁定确认。
附件:管理人拟报法院裁定的债权公示表(第七批)
2021年9月29日
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拟报法院裁定的债权公示表(第七批)
截止2021年7月20日 |
序号 | 债权人姓名 | 申报金额(万元) | 管理人审核结果(万元) | 备注 |
初审未确认报债权金额 | 核减数额 | 审核拟认定额 |
1 | 王继 | 987.26 | 639.945 | 240.676 | 399.269 | 本金252万元,利息147.269万元,合计399.269万元 |
合 计 |
987.26 | 639.945 | 240.676 | 399.2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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