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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本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全孝公司)负责执行,自东台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重整执行期间,全孝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全孝公司仍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东台市人民法院(下称东台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作出(2015)东商破字第 1-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全孝公司的重整申请。
2015年5月 6日,全孝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由债权人会议对《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下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由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于 2015年 5月 16日向东台法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15 年 6 月 15 日,管理人收到东台法院送达的(2015)东商破字第 1-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5年 6月 15 日,东台法院依法作出(2015)东商破字第 1-5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批准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全孝公司负责执行,自东台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自东台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由管理人变更为全孝公司董事会。
特此公告
江苏全孝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5年 6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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